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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回重审后二审改判无罪,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7年

作者: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:2022-01-23 21:16:33 关注次数:173


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一审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。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
 二审被告人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田帅律师,经过详细翻阅一审案件材料,部门反复论证,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其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;认定其构成行贿罪证据不足,其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,其亦未向对方作出任何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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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的行为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。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为单位所有的财物,包括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和应当归单位收入的财物。本案中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在镇政府的控制之中,不属于单位控制的财物;证明被告人在领取财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证据不足;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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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经过二审审理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,被告人无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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